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之。
二、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財產保險業務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代表本公會出席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召開之財產保險相關業務會議。
協助本會會員有關財產保險相關業務諮詢,以提高服務同業效率。
協助本會會員於執行財產保險相關業務,隨時提供建言。
協助本會會員與保險公司之溝通協調,使能日益進步健全。
協助本會會員適時反映相關權益並盡力爭取。
四、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9至11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推薦或由各理監事推舉之,並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各委員之產生,由主任委員推薦本會理監事兼任、各會員中優秀人員或由外部專業人士或學者擔任之。
各委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之。
五、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守本會章程所訂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不得對外行文及編列預算。
六、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經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必要時應提出工作執行報告。
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