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之。
二、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國際保險事務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有關國際保險代理人交流合作事項之簽訂。
參與及舉辦國際間相關會議活動及考察訪問交流事項。
有關國際保險市場之資料蒐集、研究及分析事項。
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宜之處理事項。
四、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9至11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推薦或由各理監事推舉之,並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各委員之產生,由主任委員推薦本會理監事兼任、各會員中優秀人員或由外部專業人士或學者擔任之。
各委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之。
五、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守本會章程所訂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不得對外行文及編列預算。
六、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開之,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並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九、本委員會執行工作人員由本委員會委員兼任之。
十、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