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落實執行本會會員法令遵循,設立「自律監控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維護市場紀律與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編制:本委員會隸屬於本會理事會,由理事會設委員七人,成員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常務監事一人、外部委員二人,外部委員應為社會公正專業人士或學者。
(一)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事同。
(二)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本委員會下由理事會選任成員設立查核小組,執行本委員會查核業務,並遴選召集人一人綜理小組業務,小組成員由本會各委員會委員調派代表,並由會務人員從旁協助執行行政事務。
三、自律監控範圍:
(一)一般查核:
(1)主管機關交辦者。
(2)本會理事會交辦者。
(3)接獲檢舉會員未遵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及違反本會所訂各項自律規範之案件者。若為匿名檢舉且依其檢舉之書面資料尚無具體事證或內容,得認定會員有違反本會所訂各項自律規範者,本委員會得不予受理,並將不受理之結果報理事會備查。
(二)定期查核:每年以抽查方式,至少辦理一次定期查核作業。查核作業應依本會「執業道德規範暨自律公約」辦理。
四、查核項目:
(一)經營執業證照所載範圍以外之保險業務。
(二)為未經核准登記之保險業代理經營業務者。
(三)為保險業代理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務者。
(四)為保險業代理或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其他金融業務者。
(五)為保險業代理或業務上之便利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締約之自由或向其索取額外報酬或其他利益。
(六)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或招聘人員。
(七)以不法之方式使保險人為不當之保險給付。
(八)聘用未完成保險業務員登錄程序者為其招攬保險業務。
(九)未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手續而招攬業務者。
(十)會員公司及所屬業務員於各媒體以不當用詞推介保險商品或招募人才。
(十一)未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業務異動者。
(十二)公司業務員使用未經往來保險公司(或所屬代理人公司)同意之廣告文宣等資料,或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招攬。
(十三)所屬業務未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
(十四)違反本會所訂其他各項自律規範情事。
五、查核程序:
(一)查核作業前,查核小組召集人應召集查核小組成員,除配合主管機關之指示、理事會之 決議外,尚應參酌媒體報導、會員及民眾反映等有關資訊訂定查核計畫,經呈報理事長核定後,由查核小組進行查核。若為定期查核,該查核計畫應包含當年度擬查核之重點 項目、抽查會員家數與對象等資訊。
(二)查核小組應自接獲申訴或提報案件一週內,函請被檢舉公司限期簽復及檢送相關資料說明,並就資料審議。惟若檢舉之資料並無具體事證或內容者,查核小組應先與檢舉人聯繫,確認檢舉事項並請檢舉人具體說明檢舉內容與事證,前揭一週之期限應自確認檢舉事項起算。
(三)查核小組得視需要,至各會員公司查核。惟應於前方式無法達到查核成果者為限,並應注意盡力查核過程不影響被查核公司之正常經營與商譽。
(四)查核小組於受理申訴或提報案件後,應於三週內完成查核程序,確定查核結果並製作查核報告書。
(五)查核小組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查核程序並確定查核結果時,應提出報告陳報本委員會說明原因。
(六)查核小組於完成查核報告書後,即將全案陳報本委員會審議。
(七)本委員會於接到查核小組之查核報告後,由本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報請理事會備查,並視需要副知主管機關、相關單位或檢舉人。
六、查核注意事項:
(一)本委員會及查核小組成員執行職務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超然獨立公正執行職務。
(二)自侓監控委員會及查核小組成員不得參加執行任職公司或曾任職公司之查核工作,但已離開原任職公司三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另其配偶、二等親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任職於受查核單位者,應行迴避。
(三)若發現本委員會及查核小組成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派適當人員。
(四)本委員會及查核小組成員,對參與執行查核作業知悉之內容,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洩露予他人。
七、罰則:
(一)查有會員違反本作業準則第四點所稱查核項目所列情事之一者,依違反情節輕重,得報請理事會令其限期改善或課以每一違規案件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本準則罰款列入會務收入。
(三)會員本委員會之書面查詢不合作,或未依限答復者,得報請理事會依下列方式處理:第一次罰款新台幣一萬元,第二次新台幣五萬元,第三次新台幣十萬元。
(四)本委員會各會員處所查核,倘會員公司不合作或未配合提供資料或答復詢問者,得報請理事會罰款新台幣一萬元。
八、申請復查機制:各會員若針對本委員會所查核項目不服而被懲處,自撞獲懲處通知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起申復,本會應於申復書面資料到達一個月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會員公司,倘其對申復結果再有不服,將請理事會討論議決。
九、本作業準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本作業準則所定罰則,除經理事會通過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