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之。
二、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法規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研討現行各保險法規或本業相關之法令是否公平合理,執行有無困難,提供有關單位參考改進。
研議本業行銷制度及售後服務消費者之技巧,以增進社會大眾對本業之良好信譽。
對本會各項會務工作,隨時提供建言,使能日益進步健全,以提高服務同業效率。
四、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9至11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推薦或由各理監事推舉之,並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各委員之產生,由主任委員推薦本會理監事兼任、各會員中優秀人員或由外部專業人士或學者擔任之。
各委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之。
五、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守本會章程所訂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不得對外行文及編列預算。
六、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並提出工作執行報告。
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