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之。


二、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法規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研討現行各保險法規或本業相關之法令是否公平合理,執行有無困難,提供有關單位參考改進。
  • 研議本業行銷制度及售後服務消費者之技巧,以增進社會大眾對本業之良好信譽。
  • 對本會各項會務工作,隨時提供建言,使能日益進步健全,以提高服務同業效率。

  • 四、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9至11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推薦或由各理監事推舉之,並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 各委員之產生,由主任委員推薦本會理監事兼任、各會員中優秀人員或由外部專業人士或學者擔任之。
  • 各委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之。

  • 五、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守本會章程所訂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不得對外行文及編列預算。


    六、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並提出工作執行報告。


    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屆-法規委員會委員名單

    10459 台北市中山區
    松江路158號6樓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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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aa19327929@cia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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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L:(02)2542-1888
    FAX:(02)2563-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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