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本會全體會員
主旨: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解釋令,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4月13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1104688811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4月13日金管保綜字第11104688813號函辦理。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1月16日金管保綜字第11004941961號令,自即日廢止。
三、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