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本會全體會員
主旨:有關臺北市政府業於111年3月25日公布「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3月27日起施行,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11年4月18日保局(秘)字第1110417347號書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4月7日金管秘字第1110135085號函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同年3月28日北市衛健字第11130093784號函辦理。
二、檢送來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