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本會全體會員
主旨:「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第18條、「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11點、第13點、「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2點、第16點之1規定,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以111年3月29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1101326701號令、111年3月31日金管保壽字第11101326705號令及111年3月31日金管保壽字第11101326707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3月31日金管保壽字第11101326709號函辦理。
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11點、第13點,自111年10月1日施行。
三、「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2點、第16點之1,自即日起生效。
四、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旨揭辦法第6條、第7條、第18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旨揭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11點、第13點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旨揭應遵循事項第2點、第16點之1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