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本會全體會員
主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之「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授權其業務員以帳號、密碼於要保文件簽名」控管措施,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8月27日金管保壽字第1100421357號函核復該函說明修正後同意備查,請 查照。
一、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會貴字第1100907373號函辦理。
二、保險業務員如依旨揭控管措施以所屬公司帳號、密碼取代業務員於要保文件上親自簽名,其要保文件仍須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等資料,以茲明確。
三、檢送函文影本及控管措施內容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