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執業道德規範暨自律公約
金管會97年10月14日金管保三字第0970215493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部分條文
依據金管會100年6月21日金管保理字第10002558330號函示辦理
經100年7月17日第5屆第2次理監事會聯席會議修正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100年8月24日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4520號函洽悉
第一條 本公會為督促會員發揚自律精神,恪遵法令規定,建立市場紀律,並保障消費大眾權益,
特依據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本自律公約,由本公會會員共同信守遵行之。
第二條 本公會會員公司(以下簡稱各會員公司)應遵守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業務
員管理規則、主管機關函釋、本公會章則及本公約之規定辦理,並應懸掛招牌,昭信大眾
,以免影響同業形象。
第三條 各會員公司應共同信守下列執業道德規範:
一、應徵業務人員時,應將工作內容於面談時據實說明,不得以不實之工作內容矇騙應
徵者。刊登廣告時,應將公司名稱、應徵者之資格條件及工作性質詳實述明。
二、對業務員之任用,應限年滿二十歲,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無不良素行者為限,並
授予基本教育訓練,如任用後發現品行欠佳,違反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情事之
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所屬公司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三、對於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應善盡說明之義務,使消費者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且不得為不實之說明或引人錯誤,或有故意隱匿保險契約之行為。
四、執行或經營保險業務所使用之文書、圖畫、廣告文宣,不得擅自印製及有誇大不實
、引人錯誤之宣傳資料招攬保戶,影響同業信譽。
五、各會員公司及所屬業務人員,嚴禁與要保人或其關係人勾結,企圖詐領保險金,或
招攬不實之保險,矇騙保險公司,破壞同業形象。
六、各會員公司應嚴厲約束所屬業務人員,招攬時不得對保戶作保單條款規定以外之承
諾,或不實之說明,否則如保戶蒙受損失,依法要求賠償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七、各會員公司及所屬業務人員,不得勾結要保人、被保險人或醫護人員做不實之保險
契約文件或體檢記錄,或覓人代替被保險人體檢,或偽造、變造體檢表及要保文件。
八、須以正當方法執行或經營保險業務,不得假借任何名義方式行銷保險商品;亦不得以
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讓保險費之方法招攬業務,或有以不當之手段慫恿客戶退保
、轉保、保單貸款等行為,影響同業信譽。
九、妥慎保管客戶資料,禁止洩露機密資訊或有不當使用之情事,並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
護法之相關規定。
十、有關保險契約文件,應確實由保險契約當事人親自填寫簽名,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
代為填寫;且不得有妨害其告知或唆使其不告知或為不實告知之行為。
十一、各會員公司之間應相互尊重,不得以不公平或不正當方法從事業務競爭,破壞同業
信譽之情事。
第四條 各會員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查屬實且違反情節較輕者,得先予書面糾正,並要求限期
改正;如情節重大者,經提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應予停權處分及報請主管機關議處,各
會員公司不得異議:
一、為未經核准登記之保險業代理經營業務者。
二、為保險業代理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務;代理、經紀或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
准或備查之金融商品者。
三、故意隱匿保險契約之重要事項。
四、利用職務或業務上之便利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保險人締約之自由或向其索取額外報酬或其他利益。
五、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或招聘人員。
六、以不當之手段慫恿保戶退保、轉保或貸款等行為。
七、挪用或侵占保險費或保險金者。
八、本人未執行業務,而以執業證書供他人使用者。
九、經營執業證書所載範圍以外之保險業務者。
十、向保險人索取不合理之代理費或報酬,違反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規定。
十一、以不法之方式使保險人為不當之保險給付。
十二、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者。
十四、其他有損保險形象者。
第五條 本會個人執業同業會員,應比照本自律公約辦理。
第六條 本執業道德規範暨自律公約由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定,經理監事會通過
,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